东南大学三好学生、三好学生标兵、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实施办法
为了树立学生中的先进典型,充分发挥榜样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三好学生条件
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,热爱学校、关心集体、尊敬师长、团结同学、文明礼貌;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,热心社会工作,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,言行一致,实事求是,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,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为甲;
2.学习态度端正,刻苦认真,本学年各门课程首修成绩全部及格,学习成绩绩点3.0及以上;
3.所评学年个人宿舍卫生成绩在90分及以上;
4.积极参加文体活动,坚持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,本学年体育成绩良好(80分)及以上,并达到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良好成绩。
第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条件
1.须具备三好学生全部条件;
2.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,能起带头作用,表现突出,所在宿舍是校文明宿舍;
3.学习成绩(不包括免修考试成绩)绩点4.0及以上;
4.本学年体育成绩优秀(90分),并达到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优良成绩。
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
第四条 评奖程序及比例
1.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,在学生个人小结和行为规范综合 考评的基础上,根据三好学生、三好学生标兵、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,由小组提名、班级评选、院(系)审核、统一报学校审批;
2.三好学生、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总数不超过在校本科生的10%,其中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人数不超过在校本科生的1%。
第五条 奖励办法
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,并填写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。对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,另行颁发奖金1500元/人和1000 元/人。
第六条 校内各院(系)在不违反以上办法的前提下,可拟实施细则并事先书面报学生处备案。
第七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。